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,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,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(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)未缴纳的税款,干扰清缴欠税,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,公告业户名称、业主姓名、纳税人识别号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、经营地点、欠税税种、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; (三)个人(不含个体工商户)欠税的,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, 第六条 企业、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(不含200万元),加强欠税管理,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, (一)企业或单位欠税的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,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, 索引号:43060000/2016-461842 发布机构: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开范围: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:2009-08-21 公开日期:2009-08-21 公开方式:政府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[2004]第9号令:《欠税公告办法(试行)》 来源:市经信委 2009-08-21 00:00 浏览量:1 || | || 2004年10月10日发布,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(不含10万元)的由县级税务局(分局)在办税服务厅公告, 。
直至采取税收保全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,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,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(含县)税务局。
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、准确,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,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, 企业、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(含200万元),并应依照《税收征管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,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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